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36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 樓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訴訟代理人 張嘉展
陳威龍
被 告 黃廉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502元,及其中75,672元自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