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39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唐明良  
訴訟 代 理人  林碧敏  
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 代 理人  陳妙貞 
被        告  陳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408元,及其中17,040元自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