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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44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蘇柏誠  
            蘇一川  
            賴怡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133元,及自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