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45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孫志賢
謝念錦
被 告 陳禹菲即劉維宗之繼承人
劉癸明即劉維宗之繼承人
鄭宇淑即劉維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維宗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參萬陸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均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維宗遺產
之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
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