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50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田忠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