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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52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陳紀蓉  
            張家銘  
被      告  汪麟聵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100元,及自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