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560號
原 告 郭芃妤
被 告 伯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自己之疏失將其所有之新臺幣10,000元匯予被告,乃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有其起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件依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管轄籍之規定合先敘明。又被告為私法人,雖經解散,然其登載之公司所在地即其主營業所,位在新北市五股區,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1 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