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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56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鄭文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