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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56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  

            謝守賢律師         
被      告  鄭文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