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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58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銘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鄭卉珺  
被      告  謝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茄萣區,有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27頁),又被告住所在高雄市路竹區,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侵權行為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