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65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 告 鄭權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民法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為高雄市楠梓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函覆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