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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266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翁芝語即翁伊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4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