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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812號
原      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林晃成  


被      告  李凱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000元,及自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