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84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楊世平
被 告 龔怡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46,6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附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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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8月29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之一成計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 | | | 自114年9月29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左列利率之一成計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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