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290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訴訟代理人 陳威龍
楊勝浩
被 告 林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