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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418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丁振益
被      告  趙為  
            趙雙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01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01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