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字第4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國瑋等即賴玉嬌之繼承人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被告李國瑋等四人均已聲請拋棄繼承,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國113年12月23日高少家秀家司美113年度司繼字第7334號公告(本院卷第137頁),附卷可查,是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被繼承人賴玉嬌之最新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重新提出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含證物)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