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雄小字第95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李淑妃律師即侯宥瑋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之侯宥瑋賸餘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玖拾玖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侯宥瑋於管理之賸餘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