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小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鯊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鴻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葉芷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回復原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