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建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大方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珠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呂宜桓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鉅福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8,0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