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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蔡翼檀即六翼玻璃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楊申田律師
被      告  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文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