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建簡字第8號
原      告  于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被      告  玉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宏吉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柔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