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建簡字第8號
原 告 于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柏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被 告 玉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宏吉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柔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