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宇峰即宋永忠
宋美玉
宋美如
宋永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900元,則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29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