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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20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郭庭旭
            郭貴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列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附表(幣別:新臺幣)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日
迄日
年息
起日
迄日
年息
242,872元
113年7月1日
清償日
1.775%
113年8月2日
114年2月1日
0.1775%

114年2月2日
清償日
0.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