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202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郭庭旭
郭貴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列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