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2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威 址同上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朱宥達
朱康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11萬5,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906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