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3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信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36,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