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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49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      告  有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展辰  


被      告  李采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惟被告尚未同意原告撤回起訴,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