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8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簡滿貴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街000巷
訴訟代理人 林重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其餘之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139元(計算式:454,267-9,128=445,13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