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1981號
上 訴 人 黃安邦
被上訴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內容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18,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