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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000號
原      告  吳大溉即曾子珊之承受訴訟人 

            林良姸即曾子珊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張勝雄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
            陳亮妤律師
被      告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良姸為原告曾子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子珊於起訴後之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死亡,林良姸依法為其繼承人,且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有個人基本資料、戶籍資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是曾子珊之起訴自應由林良姸承受訴訟,惟其及被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為使本件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爰依上開法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林良姸為曾子珊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