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18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金大傑
被 告 林侑慧
法定代理人 林莉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調查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2月3日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