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24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兆奇
被 告 陳志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金額」欄關於「新臺幣10萬6,67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0萬6,67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