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293號
原 告 潘畇橙(原名:潘尤凌)
訴訟代理人 吳承晏律師
被 告 聯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李數枝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黃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調查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6月24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