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318號
原 告 蔡伊婷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詹工瑤
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律師
許文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就本票之原因關係債權請求權存否情形提出新攻防方法,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15年7月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