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5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良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祤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孫偉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6,401元(按: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