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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63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複代理人    謝忻哲  
被      告  微風輕井澤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曼婷  
訴訟代理人  柯登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5年2月13日下午4時宣判,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