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263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複代理人 謝忻哲
被 告 微風輕井澤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曼婷
訴訟代理人 柯登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5年2月13日下午4時宣判,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