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334號
原 告 展揚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娟
被 告 晨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示「00000000000號帳戶」記載,均應更正為「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示「00000000000」記載,均應更正為「000000000000」。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示「00000000000」記載,均應更正為「00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6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