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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334號
原      告  展揚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娟  
被      告  晨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示「00000000000號帳戶」記載,均應更正為「000000000000號帳戶」。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示「00000000000」記載,均應更正為「000000000000」。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示「00000000000」記載,均應更正為「00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6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