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397號
反訴原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吳巧玲律師
反訴被告 台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派峰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黃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即反訴被告與反訴原告即被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9,666,9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7,596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納886,564元,尚應繳納21,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