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422號
原 告 簡快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鈞
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合瑩
被 告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修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2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8,352元(按: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扣除已繳之5,180元、220元,原告尚應補繳1,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起訴前利息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