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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599號
原      告  葉銘智  
被      告  御升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同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及變更為民國115年5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2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延展之。變更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民國115年4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2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繁瑣,有延展及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考量訴訟經濟並避免當事人往返奔波法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