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599號
原 告 葉銘智
被 告 御升豐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同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及變更為民國115年5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2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民國115年4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2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繁瑣,有延展及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考量訴訟經濟並避免當事人往返奔波法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