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字第9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子恩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