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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波  
代  理  人  郭敏慧律師
相  對  人  陳澤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606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6064號給付退休金強制執行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