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蔡梅苓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