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2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被 告 羅富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富瓊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2,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