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淑敏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279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2萬7,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