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莊崇銘
吳棋笙
被 告 姚姿女
姚姿蓉
姚文賢
姚文淵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00元。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6年10月9日所為分割繼承協議之債權行為應予撤銷;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價額與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較低者為斷。而原告之債權額為6萬9,849元(計算式如附表二,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即114年2月8日止),另系爭不動產依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之價額為199萬6,400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萬9,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並已繳納完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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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
| ○○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 |
| ○○市○○區○○段○○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1) (門牌號碼:○○市○○區○○○路00巷00號)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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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69,849元 (本金15,170元+利息53,679元+訴訟費用1,000元=69,849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