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30號
原 告 焓耀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碇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被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