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惠玉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