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372號
原 告 黎坤貞
陳麗敏
黃淑靜
何泱槿
羅黎秋霞
邱碧玉
陳素鳳
張國禎
王志明
王素月
羅世林
賴秋香
李藤元
董榮政
魏曾玉珠
盧泓元
饒坤輝
張李秀鳳
林忠民
吳承樺
曾盛蘭
楊斐鈞
洪慶全
李玉霞
曾麗紅
被 告 孫榮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榮吉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78,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