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384號
原 告 阮珮禎
被 告 勵馨徵信有限公司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於起訴狀所載聲明之金額250,000元與事實及理由所載之金額300,000元顯有不符,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裁判費用,應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即請求之金額)。
二、又原告倘若係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