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晶穎(原名:劉佩君)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債權總額:請依執行名義(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94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所載內容,併計至起訴日即民國114年6月6日止之利息。
㈡被繼承人劉碧川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總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
㈢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643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
㈣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及市價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
㈤原告於查知劉碧川之繼承人姓名後,應具狀更正本件被告(含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基本資料),並應說明債務人劉晶穎之應繼分比例,俾核定裁判費。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